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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设计与实际工况不符引发坍塌的损失分摊 —基于一则民事判决书的分析

[典型案例] [2026-1-5]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建设工程领域,设计图纸与施工现场实际工况的偏差是引发纠纷的常见诱因,尤其当此类偏差导致工程坍塌等事故时,责任认定与损失分摊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就案涉工程基坑坍塌损失分摊作出的裁判观点,分析理解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与责任认定。

一、案例背景与争议事实

2021年11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公司的精机改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基坑北侧发生坍塌,产生抢险修复费用2195794元。双方就该损失的责任归属产生激烈争议:

原告公司主张:坍塌系被告公司提供的基坑围护设计方案未考虑场地狭小、北侧出口重车荷载超设计标准所致,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被告公司抗辩:坍塌原因是原告公司未按施工方案挖土、长时间下雨等施工不当行为导致,损失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0日的《会议纪要》明确记载:“长时间下雨及挖土未按方案进行施工系围栏倾斜的主要原因。”

二、法院的责任认定与裁定结果

设计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施工方承担。根据《会议纪要》,施工方“挖土未按方案进行”是坍塌的主要原因之一,故施工方存在明显过错。案涉工程在基坑开挖期间正逢长时间下雨属于自然因素,虽非施工方直接控制,设计方案未考量该因素,也是造成坍塌的原因,法院采用公平原则,认定坍塌系多重因素叠加导致,酌定50万元抢险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即被告公司负担50万元基坑坍塌抢险费),剩余损失由原告公司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

建设工程领域设计图纸与施工现场实际工况的偏差此类纠纷的认定核心法律原则:

1.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施工方主张设计缺陷需提供设计文件不符合规范、与实际工况不符的直接证据(如设计交底记录、变更申请函、第三方鉴定报告等)。发包方主张施工不当需提供施工日志、监理记录、整改通知等证明施工方未按设计方案执行的证据。

2.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施工方未按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施工(如本案中“挖土未按方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3. 公平原则的补充适用

当损失系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与双方过错叠加导致时,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责任分摊。本案中,法院结合下雨因素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发包方承担50万元损失,体现了公平合理的裁判思路。

笔者提

施工方的风险防范:施工前应仔细核对设计图纸与实际工况,若发现偏差需及时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保留沟通记录;施工中严格按方案执行,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责任。

发包方的注意义务: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实际工况,若存在变更需及时书面通知施工方;对施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如天气变化)应及时协调,避免损失扩大。

证据留存意识:双方均需保留施工日志、监理记录、会议纪要、沟通函件等关键证据,以备纠纷发生时举证。


陈国平,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盐城市律师协会刑事和民商事法律服务专业律师人才库人才,江苏省律协第十届企业合规建设业务委员会委员。擅长业务领域:污染环境罪辩护、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医疗损害、专利侵权、建设工程质量索赔及工程造价争议等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他代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运用手术录像调取及专家辅助人质证为患者争取全额赔偿;在建设工程款纠纷案通过工程造价差额计算及保全措施追回欠款,其代理的建材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推动当地建立建材质量第三方检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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