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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概率下的100%努力,成功撤销房屋产权证书

[典型案例] [2015-1-15]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案情简介:1978年孙某与陈某(夫妻)在原盐城市伍佑宏心村新建混合结构房屋,房屋建成后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1985年郊区人民政府向孙某家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确认房屋面积情况并将户主登记为孙某。1996年孙某的侄子文某提交盐城市郊村镇私有房屋登记申请书,申报表,建房证明书等材料申请对上述孙某的伍佑宏心村新建混合结构房屋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于自己名下,同年8月原盐都县人民政府向文某颁发N字M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盐城市人民政府向文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文某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孙某去世,后原告陈某及其六个女儿在2012得知文某领取涉案房屋产权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盐都县人民政府向文某颁发N字M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文书:(2014)亭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判决书、(2014)盐行终字第0095号

代理背景:首先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管辖权涉及多次变更,确认被告复杂,涉案登记的文书材料年代久远调查取证难,更是有文书存在字迹不清的情况。其次,孙某的去世前是否如文某辩称将房屋赠与给文某?另根据1994年《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房产权证件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及盐都县人民政府是有权对房屋发放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代理要点和成效:理清伍佑镇在各阶段的被划归的行政管辖情况,确认案件被告;善于抓住证据材料进行抗辩,就本案而言,律师在庭审中抓住文某所提供的盐城市郊村镇私有房屋登记申请书,申报表,建房证明书等材料中就“原产权人姓名”、“取得方式”“取得日期”等几栏目未能填写,并就其文某在申报材料中将四至墙届均注明为自建行为提出:“文某将并不是自己自建房屋以自建名义申请登记,属申报不实;另原发证机关依据填写不完整、申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登记文某名下违反了《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抗辩,并得到法庭采纳,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且案件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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