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1月1日,某某运输集团公司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为苏J07907等29辆大客车投保了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限均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限额为60万元/座(其中死亡伤残费用为45万元/座、医疗费限额为5万元/座)。2009年2月12日,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与同向行驶的货车尾部相撞,致保险车辆上的10人受伤和财物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车辆上1名伤者(徐立新)为其他5名伤者垫付了医疗费191677.93元(其中1名伤者60508.67元、1名伤者56101.42元),后6名伤者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其中1名伤者起诉的被告主体是徐立新,其余5名伤者起诉的被告主体均是盐阜公司),最终形成4个调解(其中1名伤者起诉徐立新的)、2个判决,合计判决或调解赔偿金额为455418.66元(不含此前垫付的医疗费1991677.93元)。盐阜公司赔付后,保险公司应盐阜公司要求出具了一份承运人责任险确认书,确认书载明:限额为60万元/座(未载明医疗费限额)。2011年12月27日,盐阜公司以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47096.59元。我们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参与诉讼,亭湖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盐阜公司理赔款637096.59元;我们代理保险公司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亭湖区法院重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盐阜公司477189.2元。尽管已经减损16万余元,但是我们认为仍然有望继续减损,故继续代理上诉,此案目前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案件文书: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商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书、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终字第0036号民事裁定书、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商初字第0743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背景:盐阜公司起诉前,保险公司向盐阜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运人责任险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限额为60万元/座,且未载明医疗费限额。该确认书记载了相关错误信息对保险公司明显不利,盐阜公司抓住这份错误的确认书而拒绝提供保单,最终造成原一审判决对保险公司不利。
代理要点和成效:我们代理过程中紧紧抓住“被保险人负有提供保单正本的举证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保单副本与被保险人提供的确认书的编号一致,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采信才得以发回重审。
重审后判决赔偿金额比原一审降低近16万元,已经为保险公司减损近16万元。但是此案中对代理人提出的“1名伤者是驾乘人员,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承诺,我们代理保险公司已经提起上诉,此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望继续减损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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